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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和述职述廉制度的暂行规定
山西交通网 www.sxjt.gov.cn 日期:2008-12-16 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政谈话

和述职述廉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试行)》以及中央、省部有关廉政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和述职述廉制度(简称“三谈一述”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党性。?  第三条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和述职述廉制度,要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厅管副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章 廉政谈话制度

第五条 廉政谈话通过以下三种形式进行:?

    任前廉政谈话。凡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在正式上任之前,必须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

    警示廉政谈话。由驻厅纪检组长对厅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实不力,或由于履行职责不当致使其管辖范围内屡有干部发生不廉洁行为等问题的,必须对责任领导进行谈话,就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整改要求。?

     诫勉谈话。对发现有不廉洁行为,经调查有违纪问题而构不成立案查处的领导干部,必须进行诫勉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

第六条 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谈话原则上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

(二)同厅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厅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由厅党组书记或纪检组长主谈,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及有关人员参加。?

(三)同其他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谈话,由厅纪检组长或厅分管领导主谈,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也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同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由厅纪检组、厅直机关纪委派员参加,谈话结束由所在党委、纪委书面向厅党组及纪检组及时反馈谈话情况。?

(四)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必要时也可单独进行。由厅人事处负责组织,厅纪检组、监察室参与。?

(五)同领导干部进行警示、诫勉谈话,由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组织或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同级党委、纪委负责组织,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六)领导干部主动就党风廉政问题要求谈话时,厅纪检组、监察室要认真受理,做好安排。?

第七条 谈话的基本要求:?

(一) 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进行诫勉谈话时,组织谈话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填写《信访告诫通知书》,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回执、一联送达被谈话人。?

(二) 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重要的警示、诫勉谈话结束时,应让被谈话人在笔录上签字。?

(三) 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

(四) 进行警示、诫勉谈话,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根据实际需要可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核实,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五) 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警示、诫勉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第八条 谈话的监督检查。?

(一) 组织谈话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被谈话领导干部的跟踪监督与检查。对经警示、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可以发出纪律或行政监察建议书。?

(二) 对被谈话领导干部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检举人、反映人的视情节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三) 凡对所辖领导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或告诫,致使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的同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分别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 被谈话人借故拖延、主观回避廉政谈话的;或接受警示、诫勉谈话时,不如实回答和陈述回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 廉政谈话相关资料(信访件、笔录、情况说明等),应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三章 述职述廉

第九条 领导干部按职责分工进行述职述廉,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情况。?

(二) 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

(三) 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大额度资金使用、干部选拨任用等重大事项按照议事规则进行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 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语与自我批语,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问题的情况。?

()本人职责范围内开展行风建设和纠风治乱工作情况;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专项治理情况;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及对案件的查处情况。?

()本人职责范围内开展财务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体制、干部人事等“四项制度”改革和源头治腐的情况。?

()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规定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

()本人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厅机关各级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以书面形式向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汇报;厅属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工作,可结合年度考评述职或在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会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由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派出检查考核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进行后,由厅落实责任制领导组办公室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测评表由厅落实责任制领导组办公室结合实际制订。由厅检查考核组工作人员负责发放、收集,并负责统计汇总。检查考核组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发放意见表等途径听取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评议。?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除涉及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外,均应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和重大事项均应形成书面材料,每年的12月底前在单位政务公开栏内公示,有条件的单位还要在电子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时应同时公布厅廉政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结束后,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将公示材料于120日前上报厅纪检组、监察室,存入领导干部个人的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述职述廉内容的公示和群众评议情况的反馈与处理:?

()述职述廉和群众评议的情况将作为领导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民意测评“一般”和“差”票超过三分之一,或群众评议中及述职述廉报告公示后群众反映内容不实的,由厅纪检组按照谈话制度分别进行诫勉谈话,接受诫勉的领导干部应在10日内写出自我剖析和书面整改材料。?

()群众评议中的述职述廉报告公示后群众反映内容不实,经查证确有严重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拒不接受组织诫勉以及整改不力,或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方面又发生新的问题的,视情节轻重,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厅纪检组、监察室协助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厅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层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和述职述廉工作可参照本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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